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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規定是怎樣的

遺產繼承 閱讀(8.45K)

一、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規定是怎樣的

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規定是怎樣的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繼承人繼承遺產後,被繼承人欠下債務的,由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承擔債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繼承人的以其繼承的被繼承人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承擔相應的債務償還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三、遺產的範圍包括哪些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公民可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應該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不過在繼承財產之前知道財產不夠償還債務的情況下,可以放棄繼承遺產,這樣就不用進行償還債務了。放棄遺產需要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的公證書,議案放棄不可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