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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產繼承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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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產繼承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一、關於財產繼承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三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3、《意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4、《意見》第五十四條規定,由國家或集體組織供給生活費用的烈屬和享受社會救濟的城市居民,其遺產仍應准許合法繼承人繼承。

二、哪些財產不可以繼承

除上述法律規定的範圍以內的遺產可依法繼承外,下列財產不能繼承:

1、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不能繼承。如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

2、與公民的人身有關的債權、債務。這種債權債務是以特定人的行為為客體,與債務人、債權人的人身有密切的聯絡,這種債權債務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3、國有資源使用權。如採礦權、狩獵權、漁業權、水資源使用權、海洋、空間等使用權,這是因為這些國有資產的使用權人的使用權都是經過特定程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這些權利不能作為遺產,如果繼承人要使用這些資源的使用權,必須另行申請,經審查批准後重新獲得使用權。

4、宅基地使用權。公民使用的宅基地,只能與房屋所有權一同轉移,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只能在繼承房屋所有權時,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

5、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遺產的繼承一般是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而此時對於繼承人而言,如果沒有被剝奪繼承權,同時自己也沒有放棄繼承權的話,那麼在法定方式下,第一順序繼承人就可以實際繼承遺產。存在多個第一繼承人的時候,往往是均等的分割,不過其中需要適當的照顧未成年孩子、老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