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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繼承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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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土地繼承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農村土地繼承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1、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使用權屬於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於“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能被繼承。

2、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可以肯定現在法律沒有把宅基地作為遺產,因為宅基地的所有權歸集體所有,不能被繼承或贈與。但是,公民的房屋屬於個人的合法財產,按照我國《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規定是可以繼承的。公民在依法取得房產所有權以後,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子產權不能分割。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權應當隨地面上的房產所有權而轉移,由繼承者繼續使用。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公民繼承了房屋,當然可以使用房屋所佔用的宅基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

二、農村土地的權利

雖然土地所有權不屬於農民,但是土地的承包權以及經營權卻是屬於的農民尤其是現階段農村土地實行家庭承包制,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農戶家庭,而且在《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中規定:承包人應得得承包收益,可以繼承,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人死亡,其他成員還在,不發生繼承問題,仍由其他成員繼續承包。也就是說子女父母同屬一個家庭,父母去世後,土地則尤其子女繼續承包。

農村土地的繼承在很多年前就已經取消了,故此目前農村土地,若是土地的使用人死亡了,土地是不能發生被繼承的效果的,但若是此時還在承包期內,那麼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承包內容不宜更改,故此其他家庭成員依舊可以正常的使用被承包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