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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房繼承糾紛如何處理?

遺產繼承 閱讀(1.73W)

一、拆遷安置房繼承糾紛如何處理

拆遷安置房繼承糾紛如何處理?

1、有遺囑的按遺囑,無遺囑的父母,子女,配偶均為第一繼承人,按人均分。

2、諮詢當地公證處。

3、需要的材料:拆遷協議書、安置單、產權登出證明

4、拿到繼承公證書以後,辦理房產登記時可以直接改為子女(繼承人)的名字。

5、和普通房產的繼承一樣處理。

若屬徵地拆遷安置房,房屋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需先至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到市國土局補交出讓金,再由繼承人帶好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書、繼承權公證書、房產證、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房屋所有權證配圖(由有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提供)以及其他登記機構認為需要的有關證明材料至房產登記機構辦理房產繼承轉移登記手續。

二、安置房的入市銷售

很多人購買安置房時看重產權轉讓和價格,卻忘了關注該安置房的銷售本身是否合法?其實,安置房能否銷售要依具體情況來定。

相關人士介紹,嚴格意義上,不能轉讓的房屋包括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以及權屬有爭議的和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安置房主要有幾種情況,如果拆遷前這房子就是業主自有房,安置房辦出的產權證也是業主的,拿到產權證後就可以交易,但除了正常的房屋交易稅外,還需要交納一份土地出讓金。對於沒有產權證房屋就出售,按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視為非法,但土地房產局不參與裁定。

如果拆遷前這房子是公房,住戶是租住的,該房就不能轉讓;如果是公房,業主已向單位購買,而且安置房的產權證上是業主本人名字,就可以轉讓,但也需要額外交納土地出讓金。

安置房是給那些因為拆遷而無家可歸的居民臨時安置的房子,但是該房子的所有者去世以後,這家人仍然需要住所來安定。因此,安置房在原來的所有者去世以後,可以被他的家人繼承。由第一繼承人,也就是它的父母,配偶,子女優先繼承該安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