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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房買賣糾紛怎麼處理?

安置房 閱讀(9.33K)

安置房的購買一般是有指標規定的,但是並非所有具有指標的人都願意購買此種類型的房屋,所以不少人為了得到經濟利益,會將指標進行轉讓,這也就增加了發生拆遷安置房買賣糾紛的概率,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需要遵守怎樣的原則呢?

拆遷安置房買賣糾紛怎麼處理?

一、拆遷安置房買賣糾紛

第一種:拆遷房房價爆升,賣家後悔了

賣方不辦理過戶,買方就不能辦理過戶手續,這類糾紛目前一般是常見。由於房價上漲,原來一般是幾十萬的房子,現在市場可能百萬元,一般就會造成出售方的心態不平衡,往往出售人提出的價格的補貼。買受人不同意的,出售人一般便不過戶,買受人只能起訴。

第二種:突然限購導致拆遷房買賣無法完成

配套商品房雖具備過戶條件,但由於相關買家的原因(如限購)無法辦理正常的過戶等因素,賣家就會提出解除合同。

也就是說,一場因為各種原因無法完成的交易,賣家可能還要為買家這幾年的損失埋單。因此大家在簽訂此類拆遷房交易合同時,一定要重視由於過戶時間限制,所帶來的房產或貶值的賠付風險。

第三種:拆遷房一房兩賣引糾紛

出售人一房二賣或抵押給抵押權人造成房屋權屬發生動搖,比如本律師遇到崑山的一個案件,出售人將房屋一房二賣,到底誰的買賣合同有效需要司法確認。

如果將房屋進行抵押借款,需要司法確認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合同的效力是否優於買賣合同等均是該糾紛需要審理的內容,需要律師很好把握。

第四種:合同一方買賣期間死亡

交易中買賣任一方當事人死亡,如果符合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條件,可認定為不可抗力,視為符合民法典規定的解除條件。

具體來說,遇到五種情況,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種:拆遷房突然冒出多個房主

配套商品房來源於安置,拆遷安置協議有可能沒有明確安置人,安置人提出對配套商品享有權利。以其他共有權人擅自處分權利,主張合同無效。

二、購買安置房注意事項

部分拆遷安置房是可以交易的,但在交易中存在較大風險。由於交易時間長,受市場因素的影響,往往買家需要承擔極大的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房價上漲後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定障礙,辦理過戶手續時間也沒有保障。

一般是由於房價的漲跌,或者是由於還未辦理房產變更登記造成的,當然,也有可能是當地實行了限購造成,前兩種緣由,雙方的權益依舊可以得到保障,但是若是政府機構的固定,就只能終止買賣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