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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財產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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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婚同居的財產如何處理?

非婚同居的財產如何處理?

同居前的財產歸各當事人所有已成共識。同居後的財產歸屬應為:

(1)同居後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可根據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

(2)同居後共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

(3)同居後分居期間的收入或財產歸各當事人所有。

(4)同居後的約定財產按約定處理。

(5)因人身關係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6)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但買賣、互易、博彩取得的財產,當以原始資本所有人為產權人。

(7)個人所有或共有權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共有財產。

(8)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可以確定份額的,依份額享有和承擔。因撫養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債務為共同債務,因撫養各自的子女及贍養形成的債務為義務人個人債務。

二、離婚與同居財產處理之異同

相同之處是,共同生活期間共同取得的財產為共有,約定的財產按約定處理(逃避債務的財產約定除外)。

不同之處是:

(1)處理依據不同解除婚姻關係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財產,解除同居關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進行財產處理。

(2)法律保護模式不同經過結婚登記的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的財產,除《婚姻法》第十八條列舉的財產以外,均為夫妻共有財產,夫或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同居關係的當事人則以財產取得方式確定產權,共同財產未經共有人同意不得處分。其行為模式不同,後果模式也不相同。

(3)經濟幫助的條件不同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一方生活困難時,另一方應從其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同居關係案件的當事人則需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分割財產時才給予適當照顧或由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

(4)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同離婚案件的無過錯方因對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行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而同居關係的當事人只享有一般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享有前列他項違背夫妻忠實義務或扶養義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5)訴的複合條件不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屬複合之訴,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應予合併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頒佈實施之後,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案件,已不再受理。這種基於人身關係牽連的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現已成為獨立之訴。如果原告請求分割財產,被告請求返還彩禮,則被告之請求構成反訴。對這種獨立的訴訟,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但不是必須。被告拒絕預付反訴費的,可以視為撤回反訴請求。

隨著時間的推移,公民對婚姻的觀念也發生了改變,會有越來越多的情侶會在婚前進行同居,那麼在同居期間的財產也是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在同居期間雙方出現感情問題分手後,也是需要將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當在分割財產產生爭議時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的途徑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