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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債權公告規定有哪些?

經營管理 閱讀(1.82W)

公司假如由於經營不善請求破產清算時,需求對公司債權和債款進行清償。依照規則,由清算組釋出清算佈告,那麼公司債權債款清算佈告期限是多久?清算的通知方法是什麼?公司法債權公告規定有哪些?小編為您解答。

公司法債權公告規定有哪些?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解釋】本條是關於公司合併程式和債權人異議權的規定。

公司合併涉及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等相關人的利益,應當依法進行。根據本條和本法其他條文的規定,公司合併的程式通常如下:

(1)簽訂公司合併協議。公司合併協議是指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司就公司合併的有關事項訂立的書面協議。協議的內容應當載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事項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事項,一般來說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①公司的名稱與住所。這裡所講公司的名稱和住所包括合併前的各公司的名稱與住所和合並後存續公司或者新設公司的名稱與住所。公司名稱應當與公司登記時的名稱相一致,並且該名稱應當是公司的全稱;公司的住所應當是公司的實際住所。

②存續或者新設公司因合併而發行的股份總數、種類和數量或者投資總額以及每個出資人所佔投資總額的比例等。

③合併各方現有的資本及對現有資本的處理方法。

④合併各方所有的債權、債務的處理方法。

⑤存續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否變更、公司章程變更後的內容、新設公司的章程如何訂立及其主要內容。

⑥公司合併各方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2)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資產負債表是反映公司資產及負債狀況、股東權益的公司主要的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是合併中必須編制的報表。合併各方應當真實、全面地編制此表,以反映公司的財產情況。解散的公司不得隱瞞公司的債權債務。公司還要編制財產清單,清晰地反映公司的財產狀況。財產清單應當翔實、準確。

(3)合併決議的形成。公司合併應當在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做出合併決議後方能進行其他工作。公司合併會影響到股東利益,如股權結構的變化。根據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和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就有限責任公司來講,其合併應當由股東會做出特別決議,即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進行;就股份有限公司來講,其合併應當由公司的股東大會做出特別決議,即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決議通過才能進行;就國有獨資公司來講,其合併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稽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才能進行。

資產負債表是反映公司資產及負債狀況、股東權益的公司首要的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是兼併中有必要編制的報表。兼併各方應當實在、全面地編制此表,以反映公司的產業狀況。希望本站小編提供的資訊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