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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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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如何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又辦理了結婚登記,或者以夫妻名義對外共同生活,而同居是指不以夫妻名義長期的穩定的共同生活。僅僅是偶爾出軌、婚外情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重婚或同居,偶爾出軌意外生育子女一般也不構成重婚或同居。所以要證明重婚或同居行為,證據要形成證據鏈並要達到確實充分的地步。現實中,證明一方重婚、同居是比較困難的,一般可以提供以下證據:

1、如果一方另行辦理結婚登記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民政局的結婚登記資料;

2、沒有結婚登記,舉辦過結婚儀式的,可以向村委會、居委會、左鄰右舍、同事朋友調查瞭解情況,並請他們出具證明;

3、雙方對外以夫妻相稱的證據,如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

4、周圍群眾、當事人親戚、朋友、鄰居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或共同生活。

5、雙方在外共同租房的,可以向房東、物業管理處瞭解情況,並取得他們的證明;

6、以上證據可以再結合一方的悔過書、保證書、錄音、雙方往來的聊天記錄,報警記錄等進行綜合舉證。

二、法律規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不管是重婚行為還是與他人同居的行為,這都屬於《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的法定的過錯情形,要是夫妻因此離婚的話,則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對方做出離婚損害賠償,但實際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對方確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才行。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