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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年後能起訴重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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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一年後能起訴重婚嗎?

離婚一年後能起訴重婚嗎?

離婚後,在五年的追訴期都是可以起訴重婚的,但是前提必須是對方確確實實違反了婚姻法中的相關規定犯了重婚罪,並且起訴的一方需要有充分的證據,如果只是妄自猜測沒有實質性的證據,是不能構成受理起訴的。夫妻雙方在離婚之後可以進行起訴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1.對所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可以申請變更或者消除。針對這一點,法律上面是有時間限制的。對於財產分割的問題,如果夫妻雙方是協議離婚的,在離婚後的一年之內可以對財產分割協議進行申請變更或者消除。但是申請的一方要列舉出對方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的時候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2.第二種情況就是對損害賠償進行起訴。在我國的婚姻法中有相關的規定提到,如果在離婚官司當中,被告是無過錯的一方,並且被告並不同意離婚但是並沒有提起損害賠償申請的。在雙方離婚之後,在一年之內被告還可以要求另一方作出損害賠償,由此也是允許去法院提起訴訟。

3.還可以進行刑事訴訟的提起。在夫妻雙方離婚之前,其中的一方明知道自己有配偶或者對方有配偶的前提之下還以夫妻的名義進行同居,一起生活,這樣的情況就構成了法律上面所說的重婚罪,重婚罪案件是屬於自訴型的刑事案件。重婚罪指的是夫妻雙方已經結婚,其中一方在明知道自己有配偶的前提下,而且配偶還存活,或者雙方沒有離婚進行解除婚姻關係,還與其他異性進行以夫妻名義的同居生活,或者登記結婚。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夫妻雙方在離婚後,就解除了合法的婚姻關係,但如果一方存在重婚行為,另一方是可以保留起訴的權利的,但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追訴時限的規定,必須在規定的五年追訴時限內提出起訴,否則司法機關是可以不予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