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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蓋碎裂行人沒入水中誰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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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井蓋碎裂行人沒入水中誰擔責

井蓋碎裂行人沒入水中誰擔責

我國侵權法明確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正常情況下,人踩在窨井蓋上不會導致窨井蓋碎裂,之所以發生蓋碎人落的意外事故,可以推斷該窨井蓋之前已有破損。作為事發窨井的管理人,顯然沒有盡到對破損窨井蓋及時進行修繕和更換的管理職責。如果在看受害者方面,如發生事故的窨井距人行道僅很近,其在附近活動,如行走、等車等是符合生活常情的,那麼對事故的發生就沒有過錯。

因此,窨井的管理人須對沈先生因井蓋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及財物損失承擔全部的侵權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蓋致人損害的賠償糾紛有哪些情形

司法實務中,井蓋致人損害的賠償糾紛有著各種不同的情形,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第一,井蓋權屬主體即是井蓋管理主體,其在對井蓋的日常維護、修繕工作中存在瑕疵,受害人受損而求償;

第二,在井蓋權屬主體之外,另有單獨的井蓋管理主體。井蓋管理主體在對井蓋的日常維護、修繕工作中存在瑕疵,受害人受損而求償;

第三,井蓋行政管理主體存在管理瑕疵,受害人受損而求償;

第四,行為人用盜竊等手段破壞井蓋公共設施,受害人受損而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