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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重婚罪的法律法規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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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重婚罪的法律法規是怎麼規定的

一、關於重婚罪的法律法規是怎麼規定的?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59條第1款“破壞軍婚罪”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人上事實婚的重婚。

二、無效婚姻的情形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三、重婚會判決離婚嗎?

我國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來判決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重婚方面的法律制度其實也很好理解,就是有些人不要再片面的認為,只有領兩本以上結婚證的才構成重婚罪。這種堂而皇之領兩本結婚證的重婚案例畢竟是比較少的,但即便不是以夫妻的關係跟第三者生活的,一般的出軌行為也是對婚姻生活的不忠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