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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財產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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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的年輕人都流行同居,那麼同居的情侶雙方在分手的時候財產應該如何進行分割成為了大眾所關心的問題。一般在同居的時候的財產分割一般分為下面這兩種情況:

同居財產如何分割

一、一般的同居關係

1、當事人雙方不是用夫妻的名義,而是用戀愛或者是性夥伴這樣的一個關係進行的同居。在雙方解除同居關係的時候,雙方在同居的時間裡面所產生的財產,這裡面可以被證明是屬於雙方當中的某一方的財產的,應該歸那一方個人所有;不能被證明是雙方里面的某一方的財產的,一般按照雙方共有財產來進行處理。

這裡所說的共有,根據我國的《婚姻法》裡面的解釋(一)應該屬於“共同共有”。根據我國的裡面的《物權法》第103條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雙方如果沒有約定商議好按份共有還是者共同共有的,除了共有人雙方之間存在著家庭關係以外,都應該是按份共有。這裡的同居雙方當事人顯然不可能存在著家庭關係,那麼就應該被是視為“按份共有”,那麼顯然,在這裡《婚姻法》和《物權法》兩個法律的規定是相互矛盾的。

2、同居的雙方當事人用夫妻的名義來進行同居。一旦已經形成了事實婚姻關係的,那麼他媽的同居關係接除都額時候因為雙方當事人已經形成了事實婚姻這一關係,那麼他們的財產分割在法律上面就應該按照夫妻的共同財產分割來處理。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形成一個事實的婚姻關係,那麼當他們的同居關係被解除的時候,就應該按照上面所說的第一種情況來進行處理。

二、被相關的司法程式所宣告為是無效或者是被撤銷的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同居的時候所產生的財產

根據我國現有的《婚姻法》裡面的解釋(一)第十五條法律法規的規定“被相關的司法程式所宣告為是無效或者是被撤銷的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同居的時候所產生的財產,應該按照是雙方的共同財產來進行處理。但是某一方當事人有證據可以證明相關的財產是屬於自己所有的除外。”這裡的情況顯然是與第一種的情況不相同的。

1、當事人雙方已經到當地的婚姻登記所登記結婚,在這段婚姻關係還沒有被宣相關的司法部門宣告屬於無效或者是被撤銷之前這段婚姻關係還是有效的。

2、這段婚姻通過法定程式被宣告是屬於無效或者是被撤銷來之後,當事人雙方之間就不存在著夫妻關係來,也就沒有辦法再使用讓任何婚姻法裡面跟夫妻財產製度有關的相關規定。無效婚姻或者是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裡面的當事人雙方在同居時間裡面不屬於是婚姻關係的一個存續期間,因此雙方但是當事人在同居的時間裡面獲得的財產,不可以被當作是雙方所共同擁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