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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的發表權是否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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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表權是否可以繼承?

被繼承人的發表權是否可以繼承?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著作權是屬於被繼承人個人的財產之一,著作權相關的權利是可以被繼承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推定作者行使發表權

發表權,是作者決定將作品公之於眾的權利。但作者行使發表權,一般是採用一定的行為來行使的,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推定作者行使或者同意行使發表權:

(1)作者與圖書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以圖書形式出版作品。

(2)作者向報社、雜誌投稿,視為作者同意發表作品。但此處需要注意的是,報紙、雜誌社有權決定是否在本社的報紙或雜誌社上發表作品,但在沒有作者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接受作品的報紙、雜誌社無權將該作品再轉投其他報紙、雜誌社,也無權將已在本社發表過的作品擅自使用在本社出版的其他刊物上更無權未經作者同意摘登其作品。這些行為都是作者著作權中的發表權和修改權以及保護作品完整權中的內容,如果擅自行使,則侵犯了作者的著作人身權。

(3)作者同意在公眾場合表演、放映、展覽、廣播其作品。

(4)作者同意攝製電影或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以將其作品固定在載體上。

(5)作者同意將其作品以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提供給公眾,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

以上僅僅列舉了幾種推定發表的情況,在實際生活中,可能還會有許多的不同種情況,但只要作者是自願的將其作品以某種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公開,就是在行使發表權。而這種公開並不必然要求以物質形式固定下來。

三、發表權的保護期限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著作權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著作權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著作權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綜上所述,在民法典的規定中著作權屬於個人財產,所以發表權也是可以被繼承的。遺產分割流程按照是否有遺囑或按順序繼承,先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析產,然後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最後再對遺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