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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上訴流程怎麼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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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財產糾紛的離婚案件上訴首先需要上訴人向原審法院提交上訴狀,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會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人只需要等待接受第二審人民法院的開庭通知即可,審理完後,第二審人民法院會做出合理判決。

離婚上訴流程怎麼走的?

(一)離婚案件的爭議型別

第一類是身份關係糾紛(是否還是夫妻關係) 第二類是財產糾紛。

第一類的身份關係糾紛,如果法院判處允許離婚的原則上是一審終審,不可上訴的。因為婚姻關係到社會的穩定,不可一次再次地去變動。

如果法院判處不予以離婚的,則可在判決後6個月後才可再次提起離婚申請。

第二類的財產糾紛,可以上訴。因為這並不涉及公共利益,而是涉及個人利益。

(二)上訴的流程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可以得知,涉及身份關係糾紛的離婚案件是不可上訴的,只有涉及財產糾紛的離婚案件才可以上訴,上訴的流程一般上訴人只需要提交上訴狀然後等候法院通知即可,並不複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