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民法典和《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當事人申請登記離婚,應當持有戶口本、結婚證、身份證等證明檔案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辦理協議離婚時,雙方當事人需提供以下檔案:
一、本人戶口本、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四、個人近期免冠照片兩張。
外籍人士、港澳臺胞在我國辦理協議離婚則需提供以下檔案: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港澳臺地區的有效身份證件,港澳臺胞還需提供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回鄉證等有效旅行證件。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四、個人近期免冠照片兩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