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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要辦什麼手續 | 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的手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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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要辦什麼手續,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的手續是什麼

當今社會,人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因此很多夫妻感情不和時都不會勉強自己和對方在一起,往往會選擇離婚來結束婚姻。那麼大家知道夫妻離婚要辦什麼手續才能離婚嗎?本站小編下文中做了詳細的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協議離婚的手續

(1)申請;

男女雙方就自願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准; 

對於符合《民法典》規定雙方自願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准予登記,併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係。

2、訴訟離婚的手續

(1)起訴

到法院起訴離婚,當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訴狀中應註明離婚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

(2)立案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後,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並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3)開庭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然後定期開庭。

(4)判決

法庭審理前,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判決。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5)上訴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應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可以上訴。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綜上所述,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都是建立在調解的基礎之上的,如果雙方能夠對離婚事宜協商一致則就進行協議離婚,若是不能,則請求法院判決,走訴訟離婚的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