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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手續要多久 | 離婚需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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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手續要多久 離婚需要什麼條件

男女要從法律上面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那麼就必然要按照規定辦理離婚手續才行,否則即使雙方已經分開生活,但從法律角度來看依舊是夫妻關係。而辦理離婚手續肯定會有時間上的話費,那一般辦理離婚手續要多久呢?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辦理離婚手續要多久

第一,如果雙方選擇協議的方式離婚,那麼在婚姻登記機關核實後,會立即給雙方辦理離婚手續。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同時,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二,如果雙方選擇訴訟的方式離婚,那麼關於訴訟時間,是由法院根據案件的難易程度確定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離婚需要什麼條件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並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著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著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說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並不都等於“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誌。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因為我國法定的離婚方式有兩種,自然在不同方式下辦理離婚手續,此時的時間是不一樣的。其中協議離婚手續比較簡單,自然辦手續的時間也就要短一些。而訴訟離婚程式複雜,涉及到法院開庭等等情況,那麼時間上面就要長一些。關於辦理離婚手續要多久的問題,就為大家介紹到此,若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