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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公證到哪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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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公證到哪裡辦理?

一、離婚協議公證到哪裡辦理?

離婚協議公證應到其住所地的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

二、辦理離婚協議公證應注意哪些

公證機關辦理離婚協議公證應依照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協議離婚的實質要件進行認真的審查.其審查的重點主要有:

1、 申請入應當提供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①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薄》

結婚證、夫妻關係證明

③離婚協議中所涉及到的財產所有權證件和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④離婚協議書及財產處分清單

⑤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2、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應當注意核對當事人的身份,審查其婚姻狀況,看其是否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我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是否夫妻雙方當事人本人親自到場,申辦離婚協議公證,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3、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應當注意審查簽定離婚協議的原因、動機,辦理離婚協議的目的,用途,瞭解離婚協議達成的經過等基本情況,防止借協議離婚達到其他非法目的。

4、離婚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看其是否具備法定的條件。

應當注意徵求有識別能力和認知能力的子女意見,審查是否照顧了子女的利益,房屋是否公房或只擁有部分產權,財產所有權是否明確和有無爭議,財產是否過去曾有約定,對於雙方關於公房使用權的約定,須按房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等。

5、離婚協議的內容。

應當注意審查離婚協議的內容是否明確具體,條款是否齊全、合法,文字有無歧義,提供的協議和有關材料有無矛盾之處,是否附有財產清單以及協議中是否註明“與本協議相粘連的附件與本協議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效力”,協議中有無“本協議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土效”的規定。

以上內容是我們辦理離婚協議公證中應當重點審查的事項,但是由於有些當事人法律意識還不夠強,在簽定離婚協議的時候還會有下列一些問題條款,從而會導致當事人的離婚協議無效.公證員是法律工作者,應該自覺地幫助教育當事人,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在離婚協議中防止出現下列一些無效條款:

(一)附條件的協議離婚無效

離婚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依其性質屬於必須即時地發生確定的效力的法律行為.離婚不容許處於一種效力極其不確定的狀態,婚姻要麼確定地存續,要麼確定地解除,很難設想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附加某種條件,使得雙方婚姻效力的終止,取決於某種不確定的條件的發生,如果所附條件發生,婚姻關係終止,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解除,如果所附條件不發生,則原已存在的婚姻關係繼續有效。這不僅違背了離婚的法律性質,而且使得配偶雙方當事人的地位無法安定。

(二)附生效期限的協議離婚無效

離婚行為屬身份行為,如果在離婚協議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將婚姻終止的效力,取決於該期限的到來,這樣勢必使本應確定的身份關係變得無法確定,背離了離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身份上的法律行為即不允許附條件,也不允許附期限。

(三)協議離婚不允許約定離婚不離家

在我國,協議離婚的效力發生於婚姻登記機關向當事人頒發《離婚證》之日。離婚最直接的法律後果是夫妻身份關係的消滅,夫妻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原則上皆不復存在。這種效力主要有:

1、離婚雙方的再婚權;

2、同居和忠實義務的消失;

3、在財產上表現為夫妻間扶養義務的終止;

4、法定繼承人資格的喪失等等。

如果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不離家的內容,則從本質上否認了協議離婚的效力。因此,這種約定的內容具有違法性,其離婚協議無效,如雙方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後,離婚不高家,仍然同居生活的,從其行為的法律性質上來界定應為非法同居,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是夫妻兩個人為了結束二者的關係而通過商議才得出的文書,其中包含的內容是兩個人共同的意願而不能由其他人隨便干涉的,但是也有的夫妻互相併不信任或者是隻是想要得到更高的保障就會選擇公證,經過公證後就會得到更加權威的法律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