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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手續的具體過程是什麼

離婚 閱讀(1.45W)

夫妻離婚可以通過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協議離婚的程式如下:
1、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並提交相關證件;
2、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進行審查;
3、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後,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併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
訴訟離婚的程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
3、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
4、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5、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6、開庭審理;
7、調解或者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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