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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當事人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有時間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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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當事人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有時間限制嗎

一、離婚後當事人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有時間限制嗎

離婚損害賠償只能由無過錯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離婚訴訟時或離婚後一年內提起,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國現行法律不支援婚內賠償。

二、離婚後當事人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有什麼要求

1《婚姻法》第十一條:1、因脅迫結婚的 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3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4《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5《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三、不能提起離婚的時間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法中規定,如果婚姻中由一方重婚或者是與他人非法同居以及虐待和拋棄家庭成員的也是可以提出損害賠償的。但是如果在女性妊娠期間以及懷孕或者是終止妊娠的六個月內男方是不能提出離婚的,所以要等到離婚後才能提出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