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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有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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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有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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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是離婚過錯方對無過錯方的一種賠償。離婚時,對方有過錯的,可以向對方請求,那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有哪些條件?對方負擔離婚賠償的,很可能由於離婚後雙方關係不佳不給,那對方不給離婚賠償怎麼辦?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有哪些條件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援。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知,因上述原因導致離婚,提出損害賠償的:

(一)必須是合法婚姻關係中的無過錯方,如雙方都有過錯,一般不支援過錯損害賠償,並且,這裡的過錯應該指導致離婚的婚姻法46條規定的四種過錯,而非整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這四種過錯。如夫妻之間曾經一方有過錯,但是對方已經諒解,並繼續夫妻關係很長時間之後,如發生離婚訴訟,不應該將曾經的過錯作為抗辯理由。

(二)必須是最終判決准予離婚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判決過錯損害賠償,如果判決不準予離婚,不應該判決過錯損害賠償;

(三)必須是在提出離婚時提出,即:離婚才能提起賠償,賠償必須在離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賠償不提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必須是針對合法婚姻關係中的過錯方,即配偶,不能向影響夫妻感情的第三者提出損害賠償。在《婚姻法》修改過程中,曾經有一種意見認為,應該對第三者施以懲罰,或者確立無過錯方可以向離婚訴訟中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最終因為法律概念不好界定,證據難以獲得,以及避免激化社會矛盾,最終沒有對第三者賠償作出規定,後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對此也沒有規定。

如果提出離婚的是有過錯方,而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起損害賠償,如果在一審沒有提出,在二審時還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調解,調解不成,離婚後一年內可以另行起訴,提出損害賠償。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援。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對方不給離婚賠償怎麼辦

如果法院已經判決支援了損害賠償的請求,賠償義務人就有義務依照判決依法及時履行。義務人在不履行時權利人可以申請法院對賠償義務人強制執行。如果義務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或惡意轉移財產,那麼此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的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夫妻一方在離婚的時候,向法院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需要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對方存在法定的過錯行為,否則的話法官是不會支援其主張的。當然,也不是說只要夫妻離婚,就必然會涉及到離婚損害賠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