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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需要攜帶的證件有:1、結婚證;2、戶口薄和居民身份證;3、離婚協議書;4、各帶兩張1寸的近期半身照。此外,雙方當事人因為是協議離婚,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對雙方是否自願離婚進行審查,因此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場,不能委託辦理。同時,雙方當事人所攜帶的離婚協議書數量應該為三份,且離婚協議書應當就夫妻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權等問題達成一致認可。《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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