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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婚登記需要帶什麼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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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婚登記需要帶什麼資料
當事人復婚,是指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登記的情形,也要符合結婚的條件。不得有任何強迫或他人干涉。男女雙方需要持以下證件和證明: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三)離婚證明,包括離婚證和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辦理復婚登記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式辦理,需要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部門辦理。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係,享有夫妻間的權利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