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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都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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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都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結婚登記是每對新人都必走的一個過程,結婚登記都需要準備哪些資料,根據民政部的法律規定,要求結婚登記的新人要做這些準備:

根據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應按下列程式申請登記:

一、男女雙方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該機關為縣、區民政局職能機構)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取得《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條例》規定在具備條件的地方實施婚前健康檢查制度。因此目前只是在全國大部分大、中城市及小部分鄉鎮實施婚前健康檢查制度。接受婚前健康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全國大部分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為同一行政區域的婦幼保健所,但也有例外。所以男女雙方在檢查前最好親自到或電話向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諮詢。《婚前健康檢查證明》男女雙方各一份,並要求貼有個人一寸免冠照片。

二、男女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有戶口簿帶戶口簿即可;如無,可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戶籍證明。

2、居民身份證

如無,可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或者原先有身份證的,可開具證明寫清居民身份證編號。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婚姻狀況證明》樣式要求為民政部制定的全國統一制式表格(全國各地民政部門自印,向單位、組織出售),男女雙方各一份。一般單位由政工部門負責開具婚姻狀況證明;當事人如無工作單位,可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要求開具證明。

4、合格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在實施婚前健康檢查制度的地方);

5、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

《離婚證》丟失、損毀的,可向原辦證機關申請辦理《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持此書既可;如是在法院辦理的離婚手續,應當提交離婚《民事調解書》或《民事判決書》(如不是終審判決,還應當附上法院判決書生效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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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要求達到證件照片的標準,不要在婚紗攝影處的化妝照。有的婚姻登記機關要求在指定處現場拍照,請事先詢問。

離婚的當事人要求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按照結婚登記的程式辦理,可以不再進行婚前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