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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賠償糾紛法院處理方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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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賠償糾紛法院處理方式是怎樣的

一、夫妻離婚賠償糾紛法院處理方式是怎樣的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後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

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於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二、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請求權構成要件

1、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是指實施了《民法典》第1091條明確規定的四種違法行為之一。具體包括:重婚;有配偶這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如果實施的是法定違法行為之外的其他行為,例如:吸毒、賭博、通姦、嫖娼、賣淫等行為而至使婚姻破裂導致離婚的,或者實施了前述四種特定違法行為但並未導致離婚的都不屬於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範疇。

2、有損害事實的發生

有損害事實的發生是指配偶過錯方因實施了法定的違法行為而導致婚姻破裂從而離婚,基於此,無過錯方受到的財產或非財產損害,具體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財產上的損害是指,由於過錯方的行為造成無過錯方的財產上的滅失或毀損。包括直接受到的損失和間接上受到的損失。人身損害是指,過錯方的過錯行為造成無過錯方的身體上的傷害。精神損害是指,過錯方因實施特定的違法行為致使無過錯方產生悲傷、恐懼、怨恨、羞辱等精神上的痛苦而遭受的損害。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應具有因果聯絡

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應具有因果聯絡是指過錯方實施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是導致婚姻關係破裂而引起離婚,並且造成無過錯方物質或非物質損害的直接原因。如果這個關係不成立,則過錯方就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4、實施違法行為一方必須在主觀上存在過錯

實施違法行為一方必須在主觀上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違法行為必然或可能損害配偶的合法權益,並且導致婚姻破裂,而主觀上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過錯並非是離婚行為本身,而是導致離婚的過錯行為。這些過錯行為不僅意味著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和道德,並造成對他人的損害,而且還體現了法律和道德對行為人的否定性評價。

5、有離婚事實的發生

有離婚事實的發生是指違法行為導致婚姻關係破裂,造成離婚的後果。如果不具備該要件,即使有《民法典》第1091條的四種違法行為的發生,但沒有離婚,則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只有離婚的發生,無過錯方才能行使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離婚是由於一方法定違法行為的後果,而離婚損害賠償則是無過錯方針對過錯方的法定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無過錯方財產、人身和精神上的損害提起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