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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失蹤離婚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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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失蹤離婚怎樣處理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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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失蹤離婚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失蹤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離婚。法院受理後,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如被告仍未找到,法院則以缺席判決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離婚。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蹤滿兩年的,法院會判准予離婚;對於下落不明或失蹤未滿兩年,又無其它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法院會判決不準離婚。

雖然法律賦予了夫妻一方以上權利,但根據筆者多年實務經驗,很多法院考慮到婚姻關係是一種依附人身性質的法律關係,一旦判決解除婚姻關係,即使錯判,也無法通過重審方式恢復婚姻關係,因此為防止起訴離婚方惡意離婚或獨佔財產等而故意隱瞞對方蹤跡,一般在立案受理和判決時都十分謹慎和保守處理。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以起訴離婚方無法提供對方當事人的住所為由而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了,又以各種理由一再延長審判期限,或不判決離婚。對於那些惡意失蹤遺棄家庭成員的人,這種做法過分保護了他們的利益,反而令無過錯的起訴離婚方無法解除婚姻關係並重新組織正常的婚姻家庭。

因此,針對此型別案件,離婚起訴方一定要請有經驗的律師作為代理人介入訴訟,律師通過訴訟技巧解決以上實際問題。例如解決被告的住所地問題,一種方法是,如果被告有聯絡方式,但無固定住所的,就如實把被告的聯絡電話寫在訴狀上,地址寫為原告的住址,這樣一來,被告在接電話後,迫於法律的威力,一般也會主動到法院去拿傳票;其二是,明確知道被告在外省務工的地址,這種情形就直接在訴狀中將其現住地列為“文書送達地址”,由法院郵寄送達;其三是,又不知電話,又不知在外的住址的,只有將被告住址列為其父母所在地址,因為法律規定,同住的成年家屬可以簽收傳票;其四是,上述情形都不管用的,只有在訴狀中將被告住址列為原告的住址,在法院無法送達時,再要求法院公告送達,而公告送達實際上是推定送達,即只要在省級報刊上公告時間一屆滿,就推定已經送達給被告。律師還將適當運用相關證據,可引導法官運用自由裁量權,一旦證實杳無音訊者為惡意失蹤或下落不明,就會判決准予離婚。以上就是關於夫妻一方失蹤離婚怎麼辦 的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