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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可以提出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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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履行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可以提出離婚嗎?

不履行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可以提出離婚嗎?

夫妻應當相互忠實是夫妻雙方共有的權利和義務。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對自己忠實的權利,而同時自己負有對妻子忠實的義務,相對應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對自己忠實的權利,而同時自己負有對丈夫忠實的義務。

這裡,還有一點需要加以強調說明,有的學者認為夫妻忠實義務不僅拘束配偶權權利主體,而且拘束其義務主體。它還拘束配偶權的其他義務人

即從配偶權的絕對權的性質出發,要求一對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對該對配偶負有不得破壞該對配偶的貞操義務,任何負有這樣義務的人與配偶一方通姦,破壞配偶一方的貞操,便構成了侵害,就是違背了忠實義務,就要承擔責任。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對忠實義務的主體的定位卻不敢苟同。因為,對夫妻忠實義務而言,它的主體只可能是有夫妻關係的配偶雙方,至於上述觀點所表述的第二個方面固然是存在的

但是,它並不是夫妻忠實義務的內容,而是基於其他的規定派生出來的,所以,在對夫妻忠實義務進行法律定位時,對主體的界定也是尤為重要的,那就是主體只可能是夫妻雙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於對有過錯的第三方則要按其他的相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

夫妻之間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幾項:

(一)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二)夫妻雙方有相互撫養的義務;

(三)對夫妻共同的債務,夫妻有平等的清償義務;

(四)對子女撫養教育的義務。

《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所謂“夫妻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在生活上互相照應,在經濟上互相供養,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為支柱。

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是無條件的,是基於婚姻家庭關係的責任而產生的法律行為,這種扶養關係,是保持婚姻家庭的和睦平等的基本要求,有利於增進夫妻間的情感,有利於夫妻間的正常生活,有助於加強夫妻間在物質上的幫助和精神上的慰籍,促進社會的穩定。

《婚姻法》第二十條還規定“一方不履行扶助義務時,需要扶助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一方不履行扶助義務,需要扶助的一方應向村(居)民委員會反映,向所在單位反映,經教育、批評、行政處分仍不履行扶養義務的,需要扶養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訴訟,情節嚴重的,構成遺棄罪,應承擔刑事責任。

既然夫妻雙方已經選擇結婚,有了法律上的相關關係,那麼雙方就應該履行好自己相關的義務和權利。因為結婚相當於雙方簽署了一項合同,合同之中既有義務也有權利,如果其中一方違反了相關的內容,那麼就可以進行解除合同。雙方其中的一方就可以進行提出離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