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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男方是不可以在女方懷孕期間起訴離婚的,但是人民法院有必要的情況除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主要包括以下凡種:(一)女方懷孕系婚後與他人通姦所致;(二)女方小產後,身體健康已恢復;(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四)一方對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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