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夫妻一方違反忠實義務另一方能行使哪些權利

離婚 閱讀(2.99W)
夫妻一方違反忠實義務另一方能行使哪些權利
夫妻一方違反忠實義務,另一方可以行使的權利:1、請求離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配偶一方重婚與他人同居,是法院裁判准予離婚的法定理由,受害方可請求離婚。2、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包括精神賠償和財產賠償兩部分,大多數實行的是財產損害賠償。根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因配偶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要求損害賠償。對違反忠實義務導致離婚的,損害賠償的要件包括:(1)配偶一方有重婚或他人同居的行為。(2)因不忠行為導致判決離婚,損害賠償只能在離婚時請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允許請求。(3)受害方受到損害。(4)請求人無過錯。如果請求人也有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則雙方均沒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侵權損害賠償的目的是補償受害人的損害和抑制加害人的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