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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出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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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出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

現如今離婚率是越來越高,因為離婚產生的各種法律糾紛也是層出不窮,首先離婚分為雙方沒有任何爭議同意協議離婚和雙方對離婚協議有爭議法院訴訟離婚兩種。

很多朋友就問到,那麼如果作為婚姻中的無過錯方,離婚精神損害的賠償是怎樣規定的?

這裡我們要說一下離婚賠償有哪些先決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因為如下情況導致雙方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1. 在婚姻中有出現重婚行為的。

2. 配偶出軌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3. 遭遇家庭暴力的。

4. 虐待家庭成員或者故意遺棄家庭成員的。

如果原告不提出離婚訴訟,會被當成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後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機會。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無過錯方可以在離婚後12個月內,單方面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於調解不成功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2個月內,可以另外提出離婚賠償償訴訟。

那麼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到底如何確定呢?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一直以來都不好確定,因為精神傷害是無形的,它不同於財產損失是可以通過一定的物價標準來裁定的。雖然我們尚未對離婚精神損害制定一個統一標準,但是我們可以根據一些基本原則來估算離婚精神賠償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損害賠償法解釋)中提出了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可根據以下6個因素確立: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3)侵權行為產生的具體後果;(4)侵權人從中是否有獲利的情況;(5)侵權人能承受多大的經濟賠償;(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收入水平。

因為每個人對待感情和婚姻生活的看法不同,婚姻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和導致離婚的原因也各不一樣,但是作為無過錯方,如果自身身心受到了巨大傷害離婚,應該據理力爭。通常法官只有在夫妻雙方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時才會酌情做出具體賠償數額的決定。至於賠償金的賠付方式,也是先用夫妻雙方協商,當協商無法達成統一意見是,再交由人民法院做出裁決。通常離婚損害賠償金都應當一次性付清。如果一次性付清有困難,經權利方同意,才可以分期給付賠償金。而法院也可以責令義務方提供等值的抵押物,或者義務方可以選擇約定保證人簽訂一份保證賠付合同作為擔保,來擔保賠償義務的執行能力。

最後要說到雖然離婚損害精神損害賠償金額會有一個大概的依據範圍,但在一般具體到案件中,主要還是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