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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後對財產的追訴權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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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議離婚後對財產的追訴權的規定是什麼?

協議離婚後對財產的追訴權的規定是什麼?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導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2、漏分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發現或應當發現漏分財產之次日起計算。

3、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

離婚後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或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

二、協議離婚後能否反悔?

已簽訂的離婚協議能否反悔,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領取離婚證前,離婚協議未生效,隨時可以反悔。

2、領取離婚證以後,能不能反悔得分以下三種情形加以分析:

(1)離婚本身不能反悔。

雙方離婚後其夫妻關係解除部分立刻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如要復婚必須雙方自願並重新辦理結婚登記。

(2)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可以反悔。

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主要涉及撫養權和撫養費。如果依原協議履行嚴重不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或撫養費明顯偏低,另一方隨時有權要求變更撫養權或增加撫養費。

(3)財產分割協議原則上不能反悔,但也有例外。

實踐中,有的人為了達到迅速離婚的目的,將大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答應給予對方,而一旦達到離婚目的,反過來又以顯失公平等為由起訴。法律顯然不能支援這種不誠信的行為。

①離婚協議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對男女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都應當認真履行;

②對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如有變更或撤銷的意見,雙方不能重新達成合意時,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訴訟必須在協議簽訂後的一年內提起,超過一年的,法院不予受理;

③提起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一方必須舉證證明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否則會遭到法院的駁回。

不管是結婚還是離婚都是人生大事,大家一定要三思而後行。離婚可以雙方進行協議,有關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以及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也是可以雙方先進行協商,只有在協商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才需要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此時我們應當及時的保護自己的離婚財產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