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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財產確權的目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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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財產確權的目的是什麼?

一、離婚協議財產確權的目的是什麼?

離婚協議中,財產確權的目的在於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認定,避免一方私自轉移財產造成另一方的損失的情況。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房產證的,就是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後取得房產證的這和第一種情況本質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產證取得的時間不同。這種情況下,也是婚前財產,屬於一方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二、司法解釋

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經過房地產申報、權屬調查、地籍勘丈、稽核批准、 登記註冊、發放證書等登記規定程式,確認某一房地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係和他項權利。確權就是指確認某一事物的權屬,一般用於對房屋、土地等權利歸屬的確定。比如房地產確權,就是依照相關法律、政策的規定,經過房地產申報、權屬調查、地籍勘丈、稽核批准、 登記註冊、發放證書等登記規定程式,確認某一房地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係和他項權利。房地產領域有時會有“大確權”與“小確權”這兩個通俗的說法,這是辦理房產證的兩個程式。“大確權”是指在商品房買賣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已按規定辦理了樓盤初始確權登記,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明書》,確認該樓盤的權屬人是該房地產開發商,而“小確權”則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領取樓盤《房地產權屬證明書》後,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為購房者申請辦理購房者所購買商品房的交易過戶轉移登記,核發《房地產權證》的過程。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一般肯定是需要對共同財產進行有效分割的,但如果雙方不能就離婚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的,則應當訴訟解決。其中,可以通過司法機關的財產確權,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認定,雙方應當對財產確權中認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嚴格執行,避免出現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