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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分居制度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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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的分居制度是什麼

民法典中的分居制度是什麼

分居制度,指在保留夫妻名義的前提下,解除夫妻同居的權利義務和由此派生的其他權利義務,夫妻實行分別居住的制度。現今,分居尤其是判決不準離婚後的事實分居,已成為不容忽視的社會現實,在司法實踐層面上,分居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但是《民法典》只是把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並沒有對分居作為一項制度進行具體規定。

現有的《民法典》只對離婚作了規定,不符合法定離婚理由的,法官一般是判決不準離婚。從法律的層面上講,判決不準離婚的理由往往是認為夫妻有和好的可能性,即推定雙方能夠繼續同居。現實生活中,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夫妻能夠自行和好的情況較少,大多數夫妻處於事實上的分居狀態。

這種事實上的分居由於缺乏法律的認可和規範,在人身權、親權、財產權方面都存在著棘手的問題,常見的情況有:

1、夫妻一方以夫妻同居的法律名義侵犯對方的人身自由,或以洩憤為目的對對方施行毆打、到其暫住場所或工作單位滋事;2、在子女撫養方面,夫妻雙方容易為爭奪子女撫養權發生紛爭,或雙方都逃避撫養義務把子女推給對方,甚至雙方均不聞不問,即使夫妻雙方均認可由一方撫養,撫養費的問題又是一個引發矛盾的導火索;3、夫妻一方為了達到獨自佔有財產的目的,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轉移、變賣、隱匿,也有部分當事人出於怨恨和無望的心態,故意損毀財產,這些行為使夫妻共同財產處於不穩定狀態。上述種種情況容易激化矛盾,進一步加速婚姻關係的徹底破裂,也不利於下次離婚案件的審理。

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分居制度是一項法律空白,法院無法對當事人分居的請求進行裁決,即使夫妻雙方曾自行達成分居協議,由於缺乏法律的約束力夫妻一方也可以隨時反悔而不受任何制裁。依據現有的法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有共同生活的權利義務,夫妻財產歸雙方共同使用、管理,雙方共同承擔撫養子女的義務。也就是說,在獲准離婚之前,夫妻分別生活不被認可,一方要求同居或以此為由尋找對方而發生的糾紛,除非觸犯刑法,否則均被視為家務事而難以判斷。夫妻雙方均對子女承擔直接監護責任,不存在某一方對子女承擔特定的撫養教育責任,所以在法律名義上並不存在爭奪撫養權一說。司法實踐認為,夫妻相互之間有日常生活所涉財產的代理權,一方擅自處分傢俱、電器等共同財產,由於亦在夫妻相互代理的名義下,法院對此類糾紛無能為力。

再者,離婚制度並不能解決婚姻危機所需解決的所有問題。例如,某些夫婦,感情雖已破裂,但雙方顧及子女的健康成長,只求分居,並不希望離異,某些女性在夫妻不和情況下表現出複雜的心態,不願意繼續共同生活,但出於傳統觀念束縛,並不願意離婚。但是由於沒有分居制度的規定,他們只能選擇離婚訴訟,往往違背了自己的初衷。離婚意味著婚姻的失敗和結束,而分居是給彼此一個重新審視和冷靜反思的機會,體現出更多的人文關懷。尋求分居權應當是公民的正當需要和合法權利。

二、法律規定分居多久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係

婚姻關係只能通過離婚登記或者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時間多長,都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係。但是,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則構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訴訟中,如果調解不成,應當判決准予離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適用該項規定。

在我國很多夫妻間發生矛盾都會選擇分居,但是無論分居多次時間,都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係。只能說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是法定的離婚理由,但單憑這一條理由也不能直接判決離婚,在確定雙方感情不能再恢復時,可以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