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居間中介合作協議合同範本是什麼樣的?
編號:
甲方:
乙方:
雙方代表經認真磋商後,一致同意訂立本合同書。
第一,甲方委託乙方向銀行聯絡和安排約萬元人民幣的借款(具體借貸金額由銀行評估審批後確定),用於經營開發及,乙方接受委託。
第二,甲方職責:
1、提供借貸所需的真實性資料。
2、積極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3、維護乙方權益。
第三,乙方職責:
1、充分發揮資源優勢,認真負責加速辦理所有借款手續,在金融機構審批後,借款全額匯入甲方指定的賬號即視為貸款成功。
2、全面協調甲方與金融機構的關係。
3、維護甲方權益。
第四,甲方需承擔的費用:
1、銀行貸款利息(詳見甲方與貸款銀行間簽訂的相關合同、協議約定);
2、保證金及擔保費(詳見甲方與銀行、擔保公司間簽訂的相關合同、協議約定);
3、專案前期啟動及專家費用:
4、居間服務費:甲方須在銀行貸款成功到達甲方帳戶的次日前一次性將貸款總額的居間服務費支付到乙方。
第五,違約責任: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後如任何一方擅自撤銷委託則視作違約。違約方即須支付人民幣萬元給守約方作為違約金。
2、銀行貸款到達甲方銀行賬號次日前,甲方保證支付居間服務費到乙方指定的賬號,每延誤一天甲方按申請貸款總額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滯納金。
3、如因國家政策調整及甲方未能達到擔保或銀行貸款條件造成銀行無法放貸的,乙方對此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其它:
1、本合同甲乙雙方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在履約完畢後自行終止;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
4、本合同內容雙方均有義務保守機密,不得擅自對外洩露;
5、本合同爭議提交深圳仲裁委員會按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裁決
是終局的,甲乙雙方須共同遵守,仲裁費和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日期: 日期:
二、居間合同內容及特徵
居間人行使報酬請求權採取報酬後付,即以合同因其報告或媒介成立而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請求報酬;合同雖成立但無效時,居間人也不能請求報酬。
居間合同,就是中介服務合同。是指居間人根據委託人的要求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而委託人須向居間人給付約定報酬的協議。
特徵:
(1)其合同標的不是法律行為,而是介紹訂約的勞務;
(2)居間人在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既非當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間媒介人;
(3)它是有償合同,居間人只有在居間產生有效結果時才可請求報酬給付。學說中有認為,居間合同為特殊契約,當事人不負有嚴格的合同義務;亦有學說認為,居間合同為準委託合同,適用有關委託的一般規定。
三、居間人的權利
(一)居間人的權利:
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權利實際上就是委託人的義務,其權利體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
報酬請求權是居間人的主要權利。雙方當事人約定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的報酬標準,國家有限制規定的,當事人約定的報酬額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標準。居間合同報酬的給付義務有兩種情況:一是報告居間,因居間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並不與委託人的相對人發生關係,所以報告居間僅由委託人承擔給付義務;二是媒介居間,因為交易雙方當事人都因為居間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約定外,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行使報酬請求權採取報酬後付,即以合同因其報告或媒介成立而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請求報酬;合同雖成立但無效時,居間人也不能請求報酬。
當居間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或違反其對於委託人的義務而為有利於相對人的行為的,不得向委託人行使報酬請求權。
2、居間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所需費用,通常包括在報酬內,居間活動的費用一般由居間人負擔,非經特別約定,居間人不得請求償還費用。但當事人在居間合同中約定由委託人承擔費用的,居間人對其已付的費用有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的義務而作出有利於委託人的相對人的行為,或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而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時,即使事前約定有費用償還請求權,也無權行使。
需要注意的是在簽訂居間買賣合同後,賣方主動違約時,買方既可以要求解除雙方訂立的買賣合同,要求賣方支付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也可以要求賣方繼續履行該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