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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起訴離婚需要多長時間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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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起訴離婚需要多長時間做出判決

一、夫妻一方起訴離婚需要多長時間做出判決

訴訟在被告常住一年以上地方的法院提起,如適用簡易程式,一般三個月審結。如查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法院則會判決離婚。一般對方堅持不同意離婚,法院很難在第一次訴訟時判決離婚,可在判決後六個月再次起訴,第二次起訴獲得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很大。自己不知道如何去做或沒時間,可聘請專業律師代理。

二、主動起訴離婚注意事項

嚴格從法律的邏輯來說,當原告還是當被告沒有差別,也沒有歧視,法律在對財產分配、婚姻過錯、等問題上沒有就誰主動提出離婚進行區別對待。但是在實務操作中,原被告在程式中的地位還是存在區別的,因此,原告的考慮點和被告還是有所不同,下面我們逐一講解。

我們知道,很大比例的離婚原因在於夫妻之間相互出現矛盾,感情消退,或者是性格不合,但是離婚訴訟,根據法律,其中一個要件就是“感情確已破裂”,對何謂感情確已破裂,存在相當複雜的規定和標準,但是現實是,很大比例的夫妻很難說已經達到了這個標準。所以,多數的離婚訴訟往往要經過兩次才能判離。因為相隔六個月,一方再次提起訴訟,這種行為可以被看作夫妻再無和好可能。當然這也不是絕對的。

那麼如果估計離不了,是否還需要準備證據呢?原告方如果主動提起離婚訴訟,那麼顯然就要提交證據,必不可少的是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因為你很難說法官就一定不判離婚。另外,原告可能疑惑同樣地原告是否需要完整準備財產方面的證據,我的看法是,應該準備。理由如下:

首先,法官可能根據自己的判斷,或者根據新的司法政策,決定判離;

其次,其次,儘管法官可能不判離,但是如果被告已經準備好了充分的證據,包括財產、子女撫養方面的,然後再開庭當時直接同意離婚,那麼法庭還是需要對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進行庭審和裁判的。

再次,正是由於第一次按常態難以判離,被告才可能沒有充分的警惕,原告可以充分取證,以免在對方完全提防後,很多事項難以取證。

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不同,主要就體現在手續的便捷上面,而這就會對離婚的時間造成影響。所以,因為訴訟離婚的程式更為複雜一些,自然審理期限也就比較長。結合《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對離婚案件進行審理,一般是需要在3個月之內審結。而這個時候其實也並不一定會判決夫妻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