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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相關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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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相關的規定是什麼?

離婚訴訟相關的規定是什麼?

夫妻一方有打算提起離婚訴訟的,根據《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通常是到對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也就是一般在對方住所地的人們法院立案。要是對方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是同一地點,那麼離婚案件由對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立案管轄。

一、一般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於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二、特殊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例如:男方的戶口在廣東省A地,女方戶口在福建省的B地,兩人登記結婚,現男方認為夫妻感情已破裂,經與女方協商未果,擬向法院起訴離婚,則有權管轄的法院根據不同的情況。

1、若男方一直在A地居住,而女方因結婚離開B地超過一年,與男方共同在A地生活,則該案的管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2、若男方一直在A地居住,而女方因結婚離開B地未達到一年,與男方共同在A地生活,則該案的管轄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3、若男方與女方結婚後,雙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若女方離開B地超過一年,男方離開A地也超過一年,並且女方在D地連續居住已超過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

4、若男方與女方結婚後,雙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若女方離開B地未達到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

5、若男方與女方結婚後,雙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且女方在D地連續居住未達到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

《高法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之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1、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的情形

如男方戶口在A地,女方的戶口在B地,雙方經登記結婚,婚後男方生活在A地,女方一日突然失蹤,雖經男方苦苦查詢,但仍未發現女方的蹤影,男方無奈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請,則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無管轄權。

2、一方或雙方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