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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有生理缺陷是否屬於離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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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有生理缺陷是否屬於離婚理由

現如今由於很多男女在結婚之前都沒有進行過婚檢,導致在婚後出現很多問題。其中最常見的就是在婚後發現配偶有生理缺陷,此時木已成舟雙方已經是夫妻了,要是實在無法忍受這種缺陷的話,是否可以提出離婚呢?換言之,配偶有生理缺陷是否屬於離婚理由?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配偶有生理缺陷是否屬於離婚理由

《婚姻法》沒有規定生理有缺陷的人不準結婚的條款,但夫妻共同生活的內容是各方面的,性生活是其中一部分的內容。如果一方明知對方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而其它如性格,志趣都很情投意合,自願結為夫妻,能在生活上互相照顧,法律仍保護這種婚姻關係。但是,結婚時不知對方有生理缺陷,而且經過醫治無效,導致感情破裂的,本人堅決要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以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這是符合《婚姻法》關於感情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的法律規定的。

二、分居兩年能自動離婚嗎

離婚的條件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調解無效的。”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離婚的理由,這條法定的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缺一不可. 因此,分居兩年並不會自動離婚。兩個必須要件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夫妻分居有兩種型別:

第一種是因客觀原因造成的,如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工作,沒有同居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時間滿兩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

第二種是主觀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礎不牢固,婚後沒有培養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滿兩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離婚的理由。

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因關於分居的舉證比較困難,一般要雙方共同認可。分居兩年並不能自動離婚,它只是判斷離婚的一個因素,離婚只有通過民政部門登記或者法院訴訟離婚才可以解除婚姻關係。

此時需要看具體的情況是怎樣的,若生理缺陷已經嚴重影響到了夫妻婚後生活的,那此時可以構成離婚的理由。當然若對方的生理缺陷屬於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則這樣的婚姻也是會被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