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改罪犯配偶提出離婚如何處理的意見
判處三年以上送往外省勞改的普通刑事犯,其配偶提出離婚,原則上應徵求罪犯本人意見,如不知罪犯目前在何處勞改時,可向最初羈押該罪犯之公安機關查詢,再根據線索逐級訪查,當能獲知罪犯現在何處勞改,通過該所在勞改單位徵求罪犯本人意見後,再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判決,手續上較為妥當。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53-05-28
實施時間:1953-05-2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江西省人民法院:
關於勞改罪犯配偶提出離婚的處理意見,已請示中央,在中央未有指示以前,對你院提出的問題,我們的初步意見如下:
(一)判處三年以上送往外省勞改的普通刑事犯,其配偶提出離婚,原則上應徵求罪犯本人意見,如不知罪犯目前在何處勞改時,可向最初羈押該罪犯之公安機關查詢,再根據線索逐級訪查,當能獲知罪犯現在何處勞改,通過該所在勞改單位徵求罪犯本人意見後,再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判決,手續上較為妥當。
(二)判處三年以上送往外省勞改的反革命犯,其配偶提出離婚,可不徵求罪犯本人意見,徑行判決離婚,如不知罪犯目前所在勞改之單位時,得將判決書送往最初羈押罪犯之公安單位設法轉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