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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後一方反悔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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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後一方反悔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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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在處理怎樣的事情,有的當事人總是在說好說清楚,甚至在實際履行了一段時間之後反悔,這在協議離婚中表現的尤為明顯。那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要是協議離婚後一方反悔的話,此時應該如何處理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協議離婚後一方反悔該如何處理

協議離婚後一方反悔的,應當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由婚姻登記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的具體情況和理由,作出相應處理。如果當事人一方想夫妻重歸於好,另一方也表示同意的,雙方可以共同到一方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若協議離婚後一方當事人對參財產分割反悔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關鍵在於如何認定雙方在離婚時達成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否存在欺詐和脅迫行為。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失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二、協議離婚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怎麼辦?

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的義務,或者在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上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果訴訟請求得到人民法院支援,當事人另一方仍不履行生效司法文書確定的義務時,該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要是當事人在協議離婚中反悔的話,此時可以向原婚姻登記機構申請進行解決。與此同時,我國也是在這方面做出了規定的,並不是說隨意允許當事人在離婚協議生效之後反悔。但如果是其中關於財產、債務等方面的內容,協議離婚後一方反悔的話,那麼此時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