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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開庭審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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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分為三個階段,即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作出判決。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會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等。然後進入法庭調查階段。調查完結之後是法庭辯論。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征詢各方最後意見。最後審判長宣佈閉庭,各方等待法院判決。

離婚案件開庭審理流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