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查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式的;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的,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互相辯論。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自訴案件,宣讀起訴書後,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二、以下7種情形不適用刑事簡易程式: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式有異議的;
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不宜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其他情形。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式審理:
(一)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負刑事責任的;
(三)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四)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五)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其他情形。
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式之日起計算。
醉駕案件的受理一般是需要當事人進行辦理的,並且接受相應的處罰。醉駕行為在刑法上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法院審判人員將會弔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並在五年之內不得再次考取駕駛證,以及一定數額的處罰金。廣大駕駛員群眾應當引起特別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