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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從小媽媽帶離婚應該判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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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孩子從小媽媽帶離婚應該判給誰?

孩子從小媽媽帶離婚應該判給誰?

孩子從小媽媽帶離婚一般是會判給女方,但具體的也要結合實際情況來處理。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二、子女撫養費怎麼給付?

1、撫養費的支付標準。

子女的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在實踐中,除了參照工資收入比例的標準外,還要參考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並不上純粹地依照工資收入比例來認定數額。

2、撫養費的給付方式。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應向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給付方式一般有兩種:按月給付和一次性給付。按月給付主要是考慮到父母的收入一般是按月結算的,所以按月給付撫養費比較方便,而且按照生活週期給付有利於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一次性給付是在非撫養方的收入不穩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長期拖欠撫養費的情況下使用的一種支付方法。是否採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也是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及態度。

一般來講,如果對方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是不會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當然,離婚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協商決定撫養費給付方式,可以選擇除上述兩種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給付撫養費,如按年、季度給付,或按收入情況給付等。

3、撫養費的給付期間。

一般情況下,撫養費的給付期限,至子女滿十八週歲止;超出十八週歲的,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例外情況下,父母可以延長或縮短給付期限。延長撫養費給付期間的情況是指,子女雖然已經成年但仍不能獨立生活的情況,如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縮短撫養費給付期間的情況是指,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子女,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4、撫養費數額的變更。

決定撫養費數額的客觀因素可能會隨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所以,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子女生活時,法律允許雙方協議變更撫養費數額。就變更撫養費數額不能達成協議的,子女可以提起變更撫養費數額之訴。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①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②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③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如果離婚後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收入沒有明顯增加,而對方收入增加較多的情況下,撫養孩子一方追加撫養費的要求,在孩子的實際需要沒有增加情況下,一般是不會支援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時只要涉及到雙方有孩子,那麼就需要確定孩子的歸屬,一般這個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好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一般孩子越小那麼跟隨母親的機會就會更大一些,所以,在處理的時候都會結合實際情況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