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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具備的條件有:(一)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二)雙方當事人離婚是完全自願的;(三)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四)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戶口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五)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以上幾點,如果有任何一點達不成協議,就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離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婚姻登記條例》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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