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在我國如何起訴離婚收集證據

離婚 閱讀(5.14K)

在我國如何起訴離婚收集證據

起訴離婚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對原告來說浪費的時間可能會比較多一點。因為法院在任何情況下都是注重證據的,沒有證據,那麼再多的口舌之爭也是蒼白的。因此如果決定要通過法院對自己的婚姻關係進行判決的話,一定要注意收集相關的證據才可以。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在我國如何起訴離婚收集證據?

在我國如何起訴離婚收集證據?

一、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離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相對其他方面證據而言是比較難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過錯的情形。

我國 《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五種應該判決離婚的情形,這五種情況下當事人只要有證據證實,法院在調解無效後一般應判離。如果不具備以上幾種情形,第一次起訴法院判離的希望就不大。所以存在上述情況的當事人都希望自己能收集到相關證據,儘快走出圍城,在此我們談一下面對這幾種情形該如何取得證據?

這五種法定的情形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遺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並屢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已經分居兩年,都屬於法定判離的情節。是否存在上述情況,法院要看雙方出示證據而定。

離婚案件中,有關重婚、同居、婚外情等情感過錯的證據最難收集。一般存在這種情形的當事人都比較隱蔽,輕易不會暴露自己,許多受害方當事人無奈地放棄了取證。

那麼,在實踐中這部分情況需要什麼證據證實呢?從傳統的證據來說,能夠證明過錯一方存在上述情況的,一般是經常居住地的鄰居、朋友、街道或居委會的證明。

隨著網路的發展,電子證據這一證據形式也隨之進入司法領域,像手機簡訊、MSN、QQ的聊天記錄、電子郵件、錄音錄影等在一定條件下都可以作為證據。那麼,如何讓這些作為證據使用呢?

1、手機簡訊

手機簡訊作為證據使用,實踐中已經逐漸得到了認可。在離婚案件中,簡訊被越來越多的當事人作為對方存有過錯的證據。

比如,一方當事人與第三者的曖昧簡訊、第三者給受害方的簡訊等,在收集該類證據時,可以採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受資訊者未將簡訊刪除的情況下,直接將此資訊予以儲存,最好到公證處進行書面公證。二是在與案件有關的簡訊被刪除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運營商調取簡訊內容。

在收集以上證據時,可去運營商處將手機簡訊的傳送時間、雙方手機號等內容打印出來,並蓋章證實出處,以供審判中使用。

2、電子郵件

目前,電子郵件作為證據使用在民事訴訟中已經得到確認,如我國 《合同法》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包括電子資料郵件形式。

但在實際訴訟中,仍有當事人對其真實性提出質疑,因為電子郵件只能顯示收發方的郵箱地址,不能直接證明是由誰發出的。當事人如果要提交電子郵件作為證據,最好經過公證。

3、MSN、QQ聊天記錄

網路聊天是目前比較受歡迎的一種溝通方式,發生在離婚案件中溝通方式主要有兩種:QQ聊天和MSN聊天,而這兩種證據的收集相對而言難度更大。

在收集網路聊天證據時要從三個方面入手:一是聊天內容證據,即聊天對話的內容,還有聊天者個人的資訊 (暱稱),而這些資訊一般是虛假的,須藉助收集到的上網IP地址及上網使用的網路進行佐證;二是電腦系統正常運營的證據,用以輔助證明網路聊天證據是安全可靠的;三是其他附屬資訊,如IP地址、上網賬號等。根據以上幾個方面,可以將聊天者與當事人對應起來。

4、錄音錄影

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經常採取錄音錄影的方式進行取證,那麼,這些證據在法庭上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這是人們比較關注的問題。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可見,法律強調的是取證的方法一定要合法。如果當事人是不擇手段收集的,法院會不予採信。比如,偷拍偷錄違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規定,擅自將竊聽器安裝到他人住處進行竊聽獲取的證據,還有擅自闖入別人家進行偷拍偷錄,這些舉動都是不可取的,取證不成還可能導致自己被訴侵權,甚至涉嫌違法。

如果確有需要,當事人可以採取一些合法途徑,比如對雙方交涉情況進行錄音,拍攝另一方在公共場所的舉動,只要是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拍錄內容連貫的材料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5、傳真

傳真件必須和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才能起到證明作用。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

一般而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證據關係到能否判決離婚,而共同財產的證據直接影響當事人分割財產多少的問題。

1、房產

實踐中這方面需要收集的證據主要是兩類:一是房屋屬於共同財產,但產權證在對方手裡;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偷偷購置房產,另一方不瞭解具體情況。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當事人既可以自己去查詢,也可委託律師調查取證,去房產部門調查該房屋的產權檔案,相關資料由房產部門蓋章確認。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當事人需要將該房屋的位置及登記名字搞清楚,如果是以對方名字登記的比較容易查到,如果不是登記在對方名下,則當事人還需證明對方是該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如果只知道該房屋存在,但不知道具體位置,就應當留心對方的行蹤,細心調查獲取線索。

2、存款

夫妻雖然共同生活多年,但有的當事人不知道自己家存了多少錢,在哪個銀行存的,於是取證就成了難題。

如果當事人只知道存款在哪個銀行,但不知道帳號及數額,可以申請法院去調查。

如果對存款的銀行、帳戶、數額等一概不清,法院就難以幫助查詢,也無法支援相關訴求。

3、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

查詢一方當事人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股票、基金方面的證據,也需要申請法院調取。一般需要申請人提供股票、基金開戶的證券公司、資金帳戶等資訊。

如果對相關資訊一概不清楚的話,法院同樣難以調查到相關資訊。

4、股權

如果夫妻離婚時,雙方還涉及股權的分割問題,就需要當事人向法庭提供對方在公司所佔股權的比例。否則,會影響當事人對股權的分割。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確認股權比例一般以工商登記為準。所以,事先必須進行工商查詢,將查詢結果列印並加蓋工商局印章。工商登記查詢能比較詳細地顯示公司的註冊資金、經營範圍、股東的股權比例以及公司股東的變更情況等,工商查詢一般須委託律師辦理。

5、保險

目前,購買各種保險的情況日益普遍,在離婚案件中又出現了分割保險利益的問題。

在訴訟中,常常是當事人明知家裡共同買了保險,卻沒有保險單或者保險合同作為證據;或者知道對方買了保險,但不知是哪家保險公司的什麼險種。

遇到這種情況,如果應提供基本線索申請法院調查,如果不知道任何具體資訊,法院也很難調查取得。

三、爭取撫養權的證據

在離婚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常常對孩子的撫養權存有爭議,這種爭議分兩種情形,一是雙方都希望撫養孩子,一種是雙方都不希望撫養孩子,實踐中以前者居多,我們就以這種情況為例進行說明。

關於孩子的撫養問題,我國 《婚姻法》第36、 37條對此進行了簡單的規定,而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此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根據我國對孩子撫養權問題的立法精神,當事人應著重從 “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去收集證據。

1、夫妻雙方的綜合素質

在日常家庭生活中,父母的待人接物、生活理念、道德品質及學習熱情等特性時時影響著自己的孩子,所以,爭取撫養權一方應盡力將自身具備的這些優勢展現出來。比如提供教育經歷證明、單位頒發的榮譽證書,對方違紀違規受單位處罰、違法犯罪受到處理的證據等。

2、雙方的撫養能力

法院確認雙方的撫養能力主要看兩方面:一是雙方的經濟能力;二是雙方的家庭環境,包括家庭成員的情況。如果當事人有充分的經濟實力,能為孩子提供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對爭取撫養權是非常有利的。

如果當事人家庭裡還有身體健康的父母,他們有能力照顧孩子,這也需要向法庭說明。當事人可提供自己單位的工資證明、繳稅單據,經營公司的還可以提供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情況的證明,另外還可以讓自己的父母出庭說明。

3、孩子的意見

如果孩子已滿10週歲,當事人應徵求孩子的意見,只要孩子不堅持跟隨對方,當事人可以作孩子的思想工作。對於孩子的意見,只要求孩子寫書面意見,對方會提出異議,一般法官在這種情況下會單獨和孩子談談,聽取孩子的意見並做成筆錄入卷。

孩子的意見對於決定其撫養權問題是很重要的,但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建議家長們向孩子講清利弊,幫助孩子做個客觀明智的選擇,但千萬不能強制孩子做出選擇。

收集證據方面一共有三個部分,分別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夫妻共有財產的證據以及孩子撫養的相關問題。針對這三個方面證據的收集問題,小編都在上文當中為大家進行了詳細的介紹,大家可以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收集有利於自己離婚判決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