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在什麼情況下不允許離婚?

離婚 閱讀(1.23W)

一、在什麼情況下不允許離婚?

在什麼情況下不允許離婚?

(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這樣規定是很有必要的,很多女性在此期間,往往是沒有工作或主動辭去工作的,如果男方這時提出離婚,一方面肯定會給女性帶來較大的精神打擊,影響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發育,同時也會讓女方面臨嚴重的經濟危機,這會加大女性的壓力。但是,在此期間,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款: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有些夫妻是在一時衝動下提出的,所以經過法院審查後發現雙方感情並未破裂,雙方經過一個冷靜期,再慎重思考婚姻問題,規定六個月之內不能再起訴實際上就是要給雙方這個考慮的時間,所以這期間不能提出離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重大過錯是指:

(1)重婚或者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我國法律在考慮到軍隊擔負的特殊任務和軍人職業特點,對軍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護。此處所指的軍人主要指現役軍人,如果軍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過錯,那麼另一方還是可以要求離婚的。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

如果夫妻感情還能修復,還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五)對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體的婚姻保護。

對於精神病人、植物人等離婚問題,我國法律也規定了一些特殊保護。因一方患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於對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經治不愈,應做好工作,准予離婚。

(六)被逼迫或者脅迫離婚

必須完全自願,任何被逼迫或者脅迫的離婚都是法律不允許的;

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育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係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係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等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二、離婚需要滿足的條件

(一)要求離婚的兩人必須是合法登記過的夫妻,兩人已經領取過結婚證,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係;

(二)要求離婚的兩人必須完全自願,任何被逼迫或者脅迫的離婚都是法律不允許的;

(三)要求離婚的兩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雙方必須可以為自己的決定負責;

(四)要求離婚的兩人必須已經確定好財務分割協議,子女贍養協議,以及其他離婚相關事宜;

(五)要求離婚的兩人其中一方或者雙方的戶口是當地民政局所在地的常住戶口;

(六)要求離婚的兩人必須親自同時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七)要求離婚的兩人必須提供證件原件,且所有的證件原件必須是合法完整,真實有效的證件。

男女雙方若是想要離婚,大部分的情形下都是需要出現感情破裂,然後雙方可以自願辦理離婚手續,若是無法協商的,那麼可以起訴離婚。但是對於法定的不能辦理離婚手續的情形,如實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即使上訴法院,也有可能並不會被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