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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訴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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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起訴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起訴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什麼情況下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三、《民法典》起訴離婚多久可以判離?

我國的《民法典》規定,離婚開庭後下判決書的具體時間,受到法院採取的審理方式影響。起訴離婚開庭後多久可以判離,受到法院審理方式影響。如果法院用簡易程式審理,那要在立案之日起的三個月內審完。用普通程式審理,那要在立案之日起的六個月內審完。如果出現了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特殊情形,那麼要由本院的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要延長的,就要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四、《民法典》中起訴離婚時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在起訴離婚時,若一方認為對方可能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行為的,可以在起訴離婚時,提出保全相應財產的請求。但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提供擔保。

人民法院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或交納保證金,並且當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

2、處於預防財產損失。

只有在訴訟爭議的財產存在毀損、滅失等危險,或者有證據表明被申請人可能採取隱匿、轉移、出賣其財產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職權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保全限於爭議財產。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綜合上面所說的,起訴離婚一般是在雙方協商不好才會實施的行為,但在起訴時一定要符合法定的條款才能獲得法律的支援,同時還需要有合法的證據才能保障到自己勝訴的權利,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這樣才不會浪費自己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