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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軌離婚可以要求賠償嗎

離婚 閱讀(2.6W)

因出軌離婚可以要求賠償嗎

如今,不少夫妻是因為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軌,從而導致了夫妻感情破裂,進而離婚的。那夫妻因一方出軌離婚可以要求賠償嗎?法律規定索要離婚損害賠償的,需要符合相應的條件,那到底這個條件是怎樣的?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因出軌離婚可以要求賠償嗎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由於一方在婚內出軌的行為,不能直接就判定屬於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因此此時不能很肯定的說,就能索要離婚損害賠償。

二、離婚損害賠償應具有以下構成要件:

1、夫妻一方對離婚具有主觀上、行為上的過錯。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主觀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過錯,而且該“過錯”必須是導致離婚的過錯。實施破壞婚姻家庭關係的違法行為必須是配偶一方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

2、一方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客觀行為要件,即過錯方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或婚姻契約對婚姻義務的要求,如違反了夫妻的忠實義務,相互扶養義務等。

3、受害人無過錯。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受害人要件,即請求損害賠償的受害人必須沒有主觀過錯。

4、請求權人有損害事實。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客觀後果要件,即享有請求權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具有損害事實,包括財產損害與精神損害。從婚姻法的規定來看,這個事實是以離婚這一結果來表現的。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是因破壞婚姻家庭關係行為而導致離婚的,才能夠請求賠償。如果沒有出現離婚這一最終結果,即使這些違法行為已經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也不能請求賠償。

5、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因果關係要件,即過錯一方的違法行為與無過錯一方的損害事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離婚賠償必須是在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壞婚姻家庭關係行為直接導致離婚這一最終後果,才能實施。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不存在賠償問題。所謂直接因果關係,是這些損害行為是導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離婚當事人所提出的離婚理由。比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合為由提出離婚訴訟,在審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合”實際上是另一方當事人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等因素所致,就應當適用離婚賠償。“在審判實踐中,並不是每個離婚當事人都知曉離婚賠償的法定事由的,只要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了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法官就應予查明並做出相應裁判”。

6、符合法定的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的導致離婚的四種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才可提起損害賠償。

綜上,因夫妻一方出軌離婚可以要求賠償的說法其實是不準確的,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只有法定的過錯情形下,無過錯方才能在離婚的同時,要求過錯的一方做出離婚損害賠償。而這裡的單純的出軌行為,不屬於法律規定的過錯行為。雖不符合道德約束,但是法律如此,因此在離婚時證據的選擇很重要,決定著最後財產的分配。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