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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離婚協議書探視方式需要約定嗎?

離婚 閱讀(2.84W)

一、擬定離婚協議書探視方式需要約定嗎?

擬定離婚協議書探視方式需要約定嗎?

擬定離婚協議書探視方式需要約定。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二、其他與探視權有關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十六條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一方請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書面通知其恢復探望。

第六十七條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保護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請求。

第六十八條對於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三、探視權會被剝奪的情形

1、首先探望一方對子女存在違法犯罪行為。

給予未撫養一方探望權,主要是為了提供未成年子女一個良好美滿的成長環境,如果探望一方對子女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那麼探望權的行使就違背了權利行使的初衷。

2、探望一方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

未成年子女還沒有形成一個穩定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很容易受到自己親人的影響,因此如果探望一方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那麼將會對未成年子女的成長造成非常巨大的不良影響。

3、探望一方有嚴重的健康障礙,威脅子女健康。

探望一方有傳染性疾病的情況下,如果繼續給予其接觸、探望未成年的機會,那麼將會增加傳染給未成年子女的機會,導致未成年子女的健康問題受到嚴重威脅。

4、探望一方存在嚴重品質缺陷直接威脅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

探望權的行使侵害了未成年人成長的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探望權的行使,侵害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離婚後允許不能直接與孩子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探視孩子的蛀牙目的,是為了能使得孩子能夠健康的成長,若探視的行為對孩子的成長不利,那麼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探視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