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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協議書探視權嗎

子女撫養 閱讀(1.41W)

一、夫妻離婚協議書探視權嗎

夫妻離婚協議書探視權嗎

需要雙方溝通好就可以,離婚協議書對子女探望權雙方協商一致書寫即可。

(一)探望權的主體:是指已離婚的父或母與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予以配合。

(二)探望權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

(三)探望權的恢復,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後,由人民法院通知雙方,繼續恢復執行生效的離婚判決的行為。

(四)探望的方式。

(五)探望的時間。

(六)探望權的中止:探望權是在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認為行使探望權的一方在行探望權時有損於或者不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事實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權,待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情形消失後,可通知雙方恢復探望權。

2、探望權的中止不是對探望權的實體進行處分,而是暫時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權利,所以稱為“中止”而不是“終止”。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時間離婚雙方可以約定,協商約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遇到探望權糾紛怎麼辦

1、錯誤認識。

部分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親(或母親)錯誤認為,既然法院把子女判歸自己,子女就屬於自己,與對方無關,因而不允許對方探望子女;而相對方有時也認為,既然法院將子女判歸另一方,另一方就應完全承擔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而與自己無關,甚至主動斷絕與子女的往來,以達到推卸撫養教育子女的責任。

2、撫養費給付不到位。

有的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因經濟困難或是其他原因,一時給付不了或不願給付撫養費,對方即以“不給撫養費別想看孩子”為由相要挾,故意阻斷子女與父母他方的親情與聯絡。四是錯誤教育。部分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一方的錯誤教育下,對另一方產生錯誤認識,致使其在感情上不願接受父母他方。五是探望權濫用。部分未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借頻繁與子女見面之機干擾對方的正常生活,致使對方拒絕再行探視。

綜上所述,可以看到,其實對於子女探望權的問題,夫妻雙方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到了協商後的時間。而實際上,我國的法律也規定了孩子的具體探視時間。其實,根據實際情況,既然夫妻雙方同意離婚,那麼相信這對夫妻能夠處理好這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