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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中探視權怎麼寫?

子女撫養 閱讀(1.28W)

離婚協議書中探視權怎麼寫?

一、離婚協議書中探視權怎麼寫?

離婚協議書中探視權的約定和處理《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帶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帶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撓。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於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後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

1、時間

對於探視的時間方面,應該充分考慮到雙方的生活習慣,選擇合適的時間來進行探視,這對雙方都是有好處的,而且對於孩子的生活也能夠更合理的安排。在孩子十歲及以後,還可以徵詢孩子的意見,這樣對雙方及孩子都是有利的。另一個,一般時間上還會約定每個月探視多少次,具體什麼時間(應當具體到天、小時甚至有需要還可以到分,以方便雙方的交接)探視,探視多長時間,約定好了這些,可以讓雙方生活更加和諧。

2、地點

條約中,可以明確的規定,探視的地點,在哪個地方探視,甚至有的時候可以約定探視的活動範圍,在孩子十歲以後,這些可以徵詢孩子的意見,合理的安排探視地點,可以從一定程度上保護孩子的心理健康。也會減少雙方之間可能產生的一些矛盾。所以,地點的約定對於探視協議來說也是非常重要的,必要的時候需要寫清楚一些。

3、方式

探視的方式可以是很多樣的,在條約中,為了防止一些事件的發生,保護父母以及孩子三方之間各自的權益,探視的方式也可由協議中,明確規定,探視的一方有權利通過一定的探視方式來培養自己和孩子之間的感情,而監護人,也需要對探視方式的規定來保護自己對於孩子監視的權利,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律糾紛。

二、探視權是否可以強制執行?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是須注意的是,這裡強制執行的物件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

綜上所述,夫妻在離婚協議書中,要規定的事項很多,涉及到孩子的,比較重要的一條是探視權條款。關於孩子探視權的約定要明確探視的時間地點及方式,具體到時間,又可以細分為探視次數、時間長短等。在探視方面,最好雙方友好協商解決。